行政復議是保護私人當事人權益的一種方式,有利于公民知情權的實現(xiàn),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政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然而,在實踐中,一些政府基于各種方便理由駁回申請。上海動遷律師通過代理的案件告訴大家,復議申請被駁回后,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2019年5月5日,張先生廠區(qū)及全部地上附著物被強制要求拆除。2019年9月5日,張先生以2019年5月5日原告通過使用的廠房及地上附著物被拆除為由,以某政府為被申請人提交《行政機關復議申請書》,請求信息確認該政府部門強制拆除張先生廠房及地上附著物的行為具有違法。該政府發(fā)展作出被訴復議制度決定并于2019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該政府稱,依據(jù)企業(yè)相關國家法律責任履行自己相應管理職責,不存在沒有強制拆除違法犯罪行為。張先生與村委會就涉案房屋建筑已經(jīng)無法達成騰退協(xié)議,張先生未履行騰房義務教育導致學生涉案房屋被拆除,該拆除問題行為屬平等保護民事活動主體必須履行合同協(xié)議之行為,非《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可以根據(jù)申請一個行政復議的具體分析行政人員行為,張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符合我國法定受理環(huán)境條件,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然而,張先生不認同該政府的觀點,向我們尋求能夠幫助。
律師幫張先生寫了起訴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原告于2005年合法承包了北京市某土地,用于建設養(yǎng)殖場及相應設施,此后一直進行生產(chǎn)。2019年5月5日,原告廠房及所有地上附著物被強制拆除。2019年7月15日,原告決定張家灣鎮(zhèn)政府強制拆除原告廠房及地上附著物,故于2019年9月5日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拆除違法。被告通州區(qū)政府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復議決定,但復議決定事實不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撤銷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復議決定。
被告辯稱:政府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企業(yè)認定一個事實可以清楚,證據(jù)進行充分,適用相關法律沒有正確,程序通過合法。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該律師表示,原告與村委會2017年11月10日簽署的協(xié)議是搬遷確認書,不是搬遷協(xié)議,確認書的內容是同意加快分散污染企業(yè)的凈化,原告張先生的地面物體需要清除,并清空。其次,復審決定認為,撤銷行為是一種平等的民事主體執(zhí)行協(xié)議,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要求。
經(jīng)過法庭進行辯論,法院作為最終選擇同意了律師的觀點,撤銷被告中國政府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決定。責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針對原告問題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需要重新發(fā)展作出分析處理。
拆遷是長期斗爭,需要全面的專業(yè)知識,把握全局,合理運用法律法規(guī)。 即使是具有多年訴訟經(jīng)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學習和更新,以便冷靜地分析案件,做出正確的判決。 因此,面對任何拆遷問題,不妨咨詢上海動遷律師,在律師指導下進行專業(yè)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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