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被征地人了解被征地項目信息,有效向被征地人施加壓力,建立雙方溝通平臺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現(xiàn)實中,政府信息公開,有時無法得到政府機構的響應。那么,對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卻沒有反應的情況,如何處理呢?上海拆遷律師就來為您講講相關的問題。
一、案情介紹
2017年8月25日,朱先生通過中國郵政EMS向被告發(fā)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向被告申請項目用地紅線圖、征地公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4份資料。被告于2017年8月28日簽署文件,但從未回復。
朱先生認為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不可侵犯,遂找到一個律師尋求幫助。
在獲悉案件細節(jié)后,律師代理了案件,并要求命令被告對原告2017年8月28日提出的披露政府信息的申請作出回應。
二、庭 審
1、如未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原告提供的快遞證據的郵政收件人一欄為空白,無任何人簽名不能視為送達;
2、原告申請公開的項目用地紅線圖不屬于被告公開的信息,原告應當向廣元規(guī)劃局申請;
3、原告申請的征地公告已在我區(qū)依法公示。
法院可以認為: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其通過我們中國發(fā)展郵政EMS方式向被告郵寄了信息進行公開企業(yè)申請,該郵件雖無明確的簽收人簽名,但郵件的郵局底聯(lián)“收件人簽名”記載為“電聯(lián)要求放門衛(wèi)”,該記載與郵件的物流單記載相吻合,相對比較客觀存在真實,結合實際生活工作經驗分析判斷,應認定該郵件已送達到被告門衛(wèi)處,可視為被告簽收。
原告申請公開的內容研究主要問題涉及四川經濟健康教育職業(yè)技術學院建設項目管理用地紅線圖、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述教學內容全面依法屬于我國政府積極主動公開和重點公開的內容,通過自己本次訴訟。
被告也已知曉原告的信息數據公開申請,其在答辯中亦陳述除項目施工用地紅線圖屬于廣元市規(guī)劃局公開外,已就征收土地資源決定及公告能夠通過張貼的方式方法進行了公開,故本案再糾結于是否簽收該郵件客觀上已無實質重要意義,也增加當事人訴累。
因此,由被告對原告的信息網絡公開申請國家作出答復則更符合《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央政府會計信息更加公開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大學生信息沒有公開、保障公民個人信息知情權及《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于實質性解決這些行政爭議之立法實踐目的。
三、法院判決
廣元市麗州區(qū)人民政府中華民國被要求對原告的信息披露請求作出回應。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不到答復怎么處理?
關于披露政府資料的條例規(guī)定,行政部門視乎情況對披露政府資料的申請作出回應。依法未披露的資料應向申請人披露及其理由,不存在的資料應向申請人披露,本行政部門未披露的資料應向申請人披露,其理由應向申請人披露,如果能夠確定負責披露資料的行政部門,則應將主管當局的名稱和聯(lián)系資料通知申請人;通知和理由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存在申請人要求公開資料而不予答復或忽視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也規(guī)定: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者補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原告同時請求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
上海拆遷律師就來為您講講相關的問題。提醒大家,被征收人申請政府會計信息技術公開得不到答復,可以積極向上一級行政管理機關或者通過政府數據信息社會公開工作環(huán)境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提高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如黃先生的維權方式——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行政機關履行政府對于信息公開法定職責,限期公開相關研究政府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