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是在現(xiàn)代社會中最具爭議的話題之一。它涉及到減輕死亡的痛苦和疼痛,并可能有或沒有臨終者的同意而進行的。據(jù)比格斯(2001),有三類安樂死,這些都是非自愿的,自愿和非自愿安樂死。非自愿安樂死是違背患者意愿進行的,患者反對該程序。非自愿安樂死是在未經(jīng)患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尤其是當他們由于健康狀況不佳等因素無法表示同意時。自愿安樂死與患者的同意而進行。也有兩種形式給予安樂死,這些都是主動和被動安樂死。被動安樂死包括暫停治療以加快死亡過程。主動安樂死包括給予致命的力量或殺死病人的物質(zhì)。安樂死的這種形式是非常有爭議的。
有不同的人誰是支持和反對安樂死,并且都論據(jù)來支持他們的情況。是否安樂死的辯論中心可以被視為謀殺或誤殺,這兩者都是在大多數(shù)國家的罪行。人兩組具有有效參數(shù),并分析它們更詳細地為了發(fā)展權(quán)的問題達成共識是非常重要的。很少有國家支持安樂死,而大多數(shù)沒有。那些支持安樂死,從病人同意許多支持自愿安樂死。這些國家包括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美國的一些州和瑞士(Otlowski,2000)。本文將分析與瑞士關(guān)于安樂死的問題。它還將提供其涉及到安樂死的不同觀點,并制定配套以最合理的說法。楊浦區(qū)律師事務(wù)所排名
安樂死在瑞士
如前所述,安樂死在瑞士法律。瑞士法律允許安樂死,只要收件人給予藥物或物質(zhì),這將導致其死亡(Almagor,2004)給出了同意和參與。該法于1942年通過,并允許安樂死除以下情況外,收件人不會給出同意或在犯下安樂死的動機是自私的案件。安樂死給藥后,有可能是警方的詢問,因為安樂死在法律允許通常是程序。然而,有時,程序可能會在事件開始,這是明顯的患者不能給予同意。瑞士法律還禁止安樂死。
已經(jīng)有很多人誰擁有瑞士安樂死經(jīng)歷,很多的這些已經(jīng)外國人。有些游客選擇在瑞士進行安樂死,因為它是合法的,他們自殺的游客稱。有一些組織,例如 Dignitas,可以滿足外國人的安樂死需求。然而,這些組織在幫助本國公民結(jié)束生命后遭到了各國的譴責。
贊成和反對安樂死
有支持或拒絕安樂死的做法,它們將在下面更詳細地討論的不同參數(shù);
參數(shù)安樂死
正確的選擇
這一學派的支持者解釋說,應該允許一個人選擇他們想死的時間,因為這是他們的生命。他們解釋說,既然生命屬于個人,那么他們應該被允許是否結(jié)束自己的生命(Buse,2008)。在民主社會,人們享有各種權(quán)利和自由,選擇生死的權(quán)利應該是民主社會法律保障的自由之一。因此,死亡應該是個人的選擇,而不是其他人的選擇。這一論點似乎支持患者同意的自愿安樂死。
死亡的尊嚴
在許多情況下,安樂死是為了減輕痛苦并確?;颊咭宰钌俚臒o痛死亡而死亡。這樣做是為了保持尊嚴,即使是在一個人快要死的時候。大多數(shù)垂死的人,即使是那些反對安樂死的人,也希望有尊嚴地死去。正如該論點的支持者所解釋的那樣,這可以通過允許安樂死來實現(xiàn)。安樂死使用最人道和無痛的致死方法,并讓接受者有尊嚴地死去。
延長自然壽命
有各種支持安樂死的團體,他們認為當一個人的生命即將結(jié)束時,人類不應該延長生命。他們爭辯說,使用生命維持器和其他機器和藥物只會給垂死的人帶來進一步的痛苦,因為他們的生命通常快結(jié)束了(世界信仰組織,2010 年)。在這種情況下,這些人認為應該允許這個人在沒有任何人干預的情況下自然死亡。這與對被動安樂死的支持是一致的,即從即將死亡的患者身上撤出藥物。
親人受苦
安樂死的支持者認為,除了結(jié)束接受者的痛苦之外,安樂死還結(jié)束了親友看到親人緩慢而痛苦地死去的痛苦(Tulloch,2005)。當親人眼睜睜地看著親人痛苦而緩慢地死去時,他們會遭受可能對其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創(chuàng)傷,并可能導致精神障礙的發(fā)展。因此,安樂死被視為遠離即將死亡之人的朋友和親戚的痛苦。
反對安樂死的論據(jù)
謀殺許可證
一些安樂死的反對者認為,允許安樂死會鼓勵親戚和朋友打著安樂死的幌子殺人。他們可能出于自私的原因違背接受者的意愿實施安樂死。許多允許安樂死的國家出于自私的原因試圖將安樂死定為犯罪。然而,由于安樂死是允許的,因此不可能阻止通過安樂死進行謀殺的發(fā)生。此外,此類謀殺可能無法被發(fā)現(xiàn),因為它們可能看起來像是安樂死。這可能會為謀殺打開一個漏洞,只能通過禁止安樂死來防止。
生命權(quán)
安樂死的其他反對者認為,每個人都有生命的權(quán)利,沒有人有權(quán)奪走他人的生命。這種觀點主要得到了只有上帝才能奪走生命的宗教信仰的人的支持。他們爭辯說,奪去生命在道德和宗教上都是錯誤的。這一論點的支持者解釋說,安樂死是謀殺,無論是否自愿,參與其中的人都應該以謀殺罪被起訴。
降低健康成本
人們普遍支持反對安樂死的一個論點是,它有可能被濫用,尤其是當患者承擔了巨大的健康成本時。當絕癥患者承擔巨額費用時,這些患者的醫(yī)生和親屬可能會選擇實施安樂死作為減輕費用的一種手段(Jackson,2005)。當這種情況發(fā)生時,病人的利益被忽視,醫(yī)生和親屬只顧自己的利益,這就違背了安樂死的目的。因此,禁止安樂死以防止此類病例的發(fā)生至關(guān)重要。
“絕癥”的定義
如果允許對身患絕癥的人實施安樂死,那么它很可能會被濫用,因為就“絕癥”的定義而言存在歧義。大多數(shù)被推定為絕癥的患者比醫(yī)生預測的活了很多年。由于“絕癥”難以界定,任何有自殺念頭的人都可以選擇安樂死來結(jié)束自己的生命,這將破壞安樂死的目的。因此,最好完全禁止這種做法以堵住這個漏洞。
個人意見
在分析了兩組人提出的論點后,我認為應該允許安樂死,但前提是患者同意。我出于各種原因支持這種觀點。首先是人類應該有權(quán)決定他們是否想死。當他們選擇結(jié)束自己的生命時,應該允許他們這樣做,因為他們正在結(jié)束自己的生命。另一個原因是關(guān)于有尊嚴地死去。既然人類在受苦的時候通常會“放下”寵物和動物,那么不讓人類這樣做就太虛偽了。
安樂死將使身患絕癥的病人有尊嚴地死去。它還將使這些患者的家人減輕痛苦并恢復正常生活。
但是,重要的是要避免在未經(jīng)患者同意的情況下殺死患者的情況或?qū)iT進行安樂死以降低患者成本的情況。為此,應采用瑞士模式,并記錄和拍攝每個安樂死案例。還應在每個安樂死案件之后進行調(diào)查,以確定其動機。這將防止以安樂死為幌子發(fā)生的謀殺案。
總結(jié)與結(jié)論
在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美國的一些州和瑞士等國,安樂死被視為合法。已經(jīng)評估了支持和反對安樂死的各種論點。安樂死的論據(jù)討論了選擇權(quán)、死亡尊嚴、親屬受苦和延長自然壽命。這些論點說明,人有權(quán)在生與死之間做出選擇,應該允許每個人有尊嚴地死去。反對安樂死的論點討論了謀殺許可、生命權(quán)、減少健康成本和“絕癥”定義的模糊性。這些論點解釋了只有上帝有權(quán)奪走生命,如果合法化,安樂死有可能被濫用。
然而,我的觀點是安樂死應該合法化,因為每個人都有權(quán)對自己的生活做出決定。每個人也有權(quán)有尊嚴地死去,因為動物和寵物在受苦時被“放下”。然而,為了防止濫用安樂死,文件和調(diào)查將揭示安樂死的動機以及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采取的適當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