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房,再有家,近年公司青年員工比例不斷增長,很多員工都要面臨第一次購房,然而對于這筆動輒數十萬的大額交易,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下面上海房產律師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買房的合同附件有哪些?
商品房買賣合同除主合同外,還包括房屋平面圖、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裝修設備標準、合同補充協(xié)議四個附件。
(1)房屋平面圖應注明各房間的具體尺寸和墻體的寬度,還應注明陽臺的大小、空調等具體設備的位置。
如果通過上述研究內容不明確,則房屋平面圖根本起不到一個準確指示的作用,對開發(fā)商企業(yè)來說我們也沒有明確的約束。
?。?)房屋的平面圖及公共部分與公共房屋共用的建筑面積的描述,以及裝修設備的標準,均應使用準確的數字及具體的描述來表達其內容,而非使用概念性的字眼。
附件中不應出現(xiàn) "高級 "、 "名牌 "、 "精裝修 "等字眼,應明確 "高級 "的具體標準、 "名牌 "的品牌和 "精裝修 "的裝修效果。
(3)根據我國民事行為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則,商品房買受人完全不同可以通過不受時間格式條款的限制,與開發(fā)商企業(yè)進行政治協(xié)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補充權,在主合同之外,簽訂補充協(xié)議,已明確提出一些比較模糊數學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
二、房屋交割時,買方發(fā)現(xiàn)實際房屋與銷售廣告不符,可否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
為了保護購房者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 “商品房買賣廣告和宣傳品,只要賣方對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陳述和承諾有明確規(guī)定,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即為要約?!?“即使買賣商品房的合同中沒有包括聲明和承諾,它們也應該被視為合同的內容。如果當事人違反了協(xié)議,他們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房地產廣告中有關房屋及其相關設施的描述和承諾對合同定價有重大影響,即使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包括描述和承諾,它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買方發(fā)現(xiàn)描述或承諾的內容與實際不一致,開發(fā)商可能被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三、哪些房產不能轉讓?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權屬有爭議的;
?。?)未依法進行登記可以領取權屬證書的;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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