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不能隨意轉賣給他人,只能轉讓使用權。那么購買農村土地后的拆遷糾紛如何處理?讓我們看看上海拆遷律師是如何幫助客戶打贏官司的。
2011年6月4日,王女士和其他五人與熊先生及其他四人簽署了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王女士和其他五人將為合肥市 × × 十里店村的四人購買五套住房(包括樓梯和蜀山區(qū))。王女士不是村民。
2018年9月21日,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對于政府工作實施征拆項目,王女士購買的五間房屋被列入征拆范圍。2018年11月7日,合肥市高鐵西站片區(qū)城中村進行改造工程項目施工現(xiàn)場管理指揮部發(fā)布了《搬遷公告》。井崗鎮(zhèn)政府對拆除案涉房屋信息予以拆除。王女士不服該拆除行為,訴至法院,要求我們確認被告對原告房屋建設實施國家強制拆除的行為具有違法,并由被告需要承擔本案訴訟成本費用。原審法院一般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主義經濟社會組織內部成員共同享有的權利,不得向本集體開展經濟活動組織學生成員學習之外更多的人選擇出售、轉讓宅基地房屋。故原告提供的房屋買賣雙方協(xié)議已經不能充分證明其是案涉房屋的合法知識產權人或用益物權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力不能為了證明其是案涉房屋的合法的產權人或用益物權人,故其不具備法定的原告主體沒有資格,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王女士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滿意,所以她指定了一名律師向法院提出上訴。
鑒于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無起訴資格,律師當庭指出,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上訴人不是涉案房屋的法定財產所有權人或用益物權人,偷換概念認為上訴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從而否定上訴人的原告資格是錯誤的。本案中,上訴人的房屋被拆遷,被上訴人的拆遷行為具有法益。原告通過簽訂購房協(xié)議取得房屋產權,居住多年,裝修房屋,房內有財物及生活用品。被上訴人強拆了上訴人的房屋。顯然,上訴人是拆遷的相對人。
同時,律師辯稱,初審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不應審查購買合同的有效性,否認出售住房協(xié)議的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是民事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即使購房協(xié)議無效,也不能否認上訴人在強制拆遷行為中有利害關系,而且上訴人是該行為的相對人,也不能否認上訴人在一審中作為原告的資格。初審法院混淆了法益與法律主體資格,上訴人購買的房屋是法律構造,對其法益,法院應予以保護。對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應當以上訴人是行政行為的對應人還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為依據(jù)。在沒有賠償?shù)那闆r下,上訴人實施強制拆遷行為,影響上訴人的居住權和財產權。上訴人是拆遷的行政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上訴人提供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等證據(jù),可以初步證明上訴人是涉案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即使上訴人購買該房屋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不影響上訴人對該房屋內其他財產的合法權益。目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行政強制拆遷損害了其權益,其與被告強制拆遷之間存在法益關系。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不具備法定原告資格,駁回上訴人不當起訴。
被上訴人稱:一審法院可以認為被答辯人不是涉案房屋的合法知識產權人或用益物權人,認定事實和適用相關法律均是通過正確的。只有其對涉案房屋建設具有自己合法權益,其才與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發(fā)展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上訴人主張對涉案房屋管理存在不同產權的依據(jù)學生就是我們一份不規(guī)范的購房合同。因此對于涉案購房合同能夠有效提高與否直接關系到涉案房屋的產權制度是否發(fā)生了轉移。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依法對涉案房屋就不需要具有自身合法的所有權。
最后,法院接受了該律師的觀點,決定撤銷該行政裁定。合肥市人民法院蜀山區(qū) XXX (2019)。本案指示蜀山區(qū)合肥市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本裁定為最終裁定。
上海拆遷律師表示在購買農村土地后遇到拆遷糾紛時,上訴人購買該房屋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這并不影響上訴人對該房屋內其他財產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生活中如果遇到類似問題一定要積極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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