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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嘉定刑事律師專業(yè)委員會精通各種刑事案件的處理,并擁有寬廣的資源。服務領域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濟詐騙犯罪、挪用和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傷害罪以及盜竊搶劫等各類犯罪。進化出獨特的法律視角和敏銳的法律嗅覺,以此找尋到疑難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將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幫助多名委托人獲從輕處理、減輕處罰、無罪釋放,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及爭取緩刑的成功率高達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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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區(qū)刑事辯護律師談經過同意的性關系也會構成強奸的

時間:2022-03-01 16:01 點擊: 關鍵詞:

  本文嘉定區(qū)刑事辯護律師特別總結即便女方同意發(fā)生性關系,但依然構成強奸罪的幾種情形,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等,以及曾經熱議的經典案例,盤點了性犯罪十四種奇葩情形的認定,供大家學習研究。

 

  即便女方同意發(fā)生性關系,但依然構成強奸罪的幾種情形:

  《刑法》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除了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幾種從重處罰情形等常見的強奸罪案例之外,根據張明楷教授《刑法學》中的觀點,有以下幾種情況,即使是女方同意(實際案例中通常是是情侶或熟人之間)發(fā)生性關系也涉嫌構成強奸罪:

  1、女方同意與男方發(fā)生性關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應使用,強行發(fā)生性交,構成強奸。

  2、女方同意與男方發(fā)生性關系,但是建議去酒店開房,而男方不想去,堅持在公園長椅上強行發(fā)生性關系,構成強奸。

  3、女方同意與男方發(fā)生性關系,但是要求避開月經期,而男方不答應,在女方來大姨媽的情況下強行性交,也構成強奸。

  4、女方同意與男方發(fā)生性關系,但女方未滿14周歲,依然構成強奸罪。

  

  以上情形常出現(xiàn)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之間,或者非正常的戀愛關系期間,這類行為很多時候不引起重視,女方也往往自認吃虧,但是卻是游走在犯罪邊緣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觸犯強奸罪。
 


 

  性犯罪十四種奇葩情形的認定

  情形1:妻子喜歡微信與陌生男子聊天,丈夫戴面具劫奸妻子被刑拘,其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嘉定區(qū)刑事辯護律師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邵某確實是在妻子不知自己身份的情況下采取非法手段強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應當構成強奸罪。但本案中有許多特殊性,我們需要從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邵某的行為。

  首先,邵某是受害人的丈夫,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這一前提性事實而不能成為強奸犯罪的主體。因為配偶間的自愿性生活已作為婚姻契約中的一個當然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認可,只要婚姻契約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雖然邵某帶了面具但仍是其老公,不應該以面具論,也無法改變其作為合法真實丈夫身份的權利義務。因而,邵某在當時的情況下雖然采用的手段不當,但不能因此而定其為強奸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性行為是“違背”妻子意志的,但卻不屬非法。

  其次,邵某偽裝成陌生人“強奸”妻子,他沒有主觀惡意,也沒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傷害妻子,他的主觀目的不是奸淫,出發(fā)點只是為了給妻子以警醒(為了讓妻子了解私會網友的危險),雖然方法欠妥;最后,犯罪的本質特征是社會危害性,對特定人的行為如果不會危及社會其他個體,就不能按犯罪處理。夫妻關系中自然包含了性關系,這是夫妻私事,不能放大到社會不特定人。本案邵某的行為并沒有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危害性。

  另外本案中的妻子沒有要求處理邵某,考慮到夫妻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和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滿,從法律的社會效果和刑法謙抑而言,無罪實乃最合理之結局。
 

  情形2: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判決離婚但判決尚未生效,丈夫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

  我們認為,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這雖未見諸法律明確規(guī)定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們的倫理觀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規(guī)定。只要夫妻正?;橐鲫P系存續(xù),即足以阻卻婚內強奸行為成立犯罪,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能將婚內強奸行為作為強奸罪處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性義務。因此,不區(qū)別具體情況,對于所有的婚內強奸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關系中,采用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對于認定非正常的婚姻關系,可以從三個方面判斷。

  首先,從結婚的目的看,是否體現(xiàn)雙方締結婚姻的真實意思;其次,從婚后狀況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過,財產歸屬如何,是否相互承擔權利義務;再次,從婚后感情及女方態(tài)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過離婚,如果雙方雖有一紙結婚證書,有登記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終沒有婚姻的實質要件,婚姻關系僅為名義,此時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

  例如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xù)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系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系出發(fā)否定強奸罪的成立。

  再如被害人在家長逼婚下與他人結婚,婚后從未與對方同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后來提出離婚,即使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也一樣構成強奸罪。
 

  情形3:強迫他人性交、猥褻婦女供其觀看,應如何定性?

  強迫者未直接實施實行行為的行為人實際上是利用其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其雖然沒有親自直接實施強奸、猥褻行為,但行為人本人仍然構成間接實行犯,應當按照實行正犯來處理,構成犯罪。被強迫者被他人持刀威脅的情況下,被迫與他人性交的行為,系緊急避險行為,不構成犯罪。

  通常情況下,一般是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幾個犯罪構成要件就構成幾個罪名,分別對其各罪定罪量刑后進行并罰,但對結合犯、結果加重犯、吸收犯、連續(xù)犯等情況,盡管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形式上的數(shù)罪,但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刑法理論則應按一罪處斷。本案被告人基于尋求精神刺激這一目的、在同一時間段內強迫他人對同一行為對象先后實施強奸、猥褻行為的,符合刑法中的吸收犯成立要件,因此,應當依照吸收犯的處理原則,擇一重處罰。

  被告人為追求精神刺激,強迫他人性交供其觀看未遂,再考慮到兩人系戀人,在危害后果上與一般強奸犯罪中行為人親自實施強奸行為有所區(qū)別,因此,在強奸未遂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其適用的刑罰幅度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被告人選擇一般女性難以接受的口交方式予以猥褻,屬于強制猥褻婦女行為中非常惡劣的一種方式,且其強制猥褻婦女行為已既遂,因此,對其可能適用的刑罰幅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相比較,從犯罪事實、情節(jié)來看,對其適用強制猥褻婦女罪(既遂)的刑罰比對其適用強奸罪(未遂)的刑罰重。

  因此,應以強制猥褻婦女(既遂)行為吸收較輕的強奸(未遂)行為,法院據此認定被告人犯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定罪是準確的。
 

  情形4:強制婦女為其口淫并吞咽某種液體的行為如何定性?

  被告人尾隨被害人至一樓道內,用手臂扼住被害人頸部,謊稱其有刀,以暴力、脅迫的方法摸被害人張某胸部,其欲往下觸摸被害人性器官時,因被害人稱來“例假”而住手,轉而迫使被害人張某用手擼其生殖器,因被告人于某嫌疼,繼而強迫被害人用嘴為其啯生殖器,并射精于被害人張某口中。因擔心留下證據被公安機關抓獲,強迫張某將精液咽下,后被告人于某逃離現(xiàn)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某強迫被害人張某為其口交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且為既遂。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于某應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進行處罰。本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強奸罪的主要證據為被害人報案筆錄中的陳述,對此,被告人予以否認,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于某具有強奸的故意。

  法院認為,是否實施了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是區(qū)分強制猥褻罪與強奸罪的明顯特征。強迫婦女口交的行為是否是刑法意義的強行與婦女性交,在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前提下,對強行與婦女性交行為不宜做擴大解釋。即對強奸罪的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應限定為性器官的接觸。對強制婦女口交的行為應排除在強奸罪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已將原來的強制猥褻婦女擴大為他人,強制猥褻婦女罪名已經變更為強制猥褻罪。對被告人于某強制婦女口交的行為應按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
 

  情況5:如何確定強奸雙性人(DNA檢測X/Y為男性)的犯罪形態(tài)?

  劉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長期以女性身份生活。成年后,女性有明顯的第一性征,未登記。2013年3月13日凌晨2點左右,被告魏、黃打電話給幾天前通過QQ聊天認識的女孩劉吃燒烤,劉與男友石赴約。晚飯后,石先離開了。當劉離開時,第二名被告跟隨劉去了一個公共廁所,并使用暴力和威脅手段強行輪流與劉發(fā)生性關系。劉在DNA的AMEL基因座被檢測為X/Y,即男性。

  法院認為,第二名被告構成了強奸罪。雖然劉的DNAAMEL基因是男性,但其生理特征和社會性別都指向女性。刑法保護的利益來自社會生活,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渠道。刑法中婦女的核心概念與生物學中婦女的核心概念有交叉關系。通常,生物學中的婦女是刑法中的婦女。刑法中認定的婦女以生物學中的婦女為基準,但更多的是由于婦女在社會關系中的弱勢地位,專門制定了相應的刑法規(guī)范來保護婦女。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劉的DNA檢測鑒定報告DNAAMEL基因座表現(xiàn)為X/Y,但劉顯然具有女性生理特征,社會關系一直是女性社會關系。因此,不能僅僅因為DNAAMEL基因座是X/Y而否認其女性生理特征和女性社會關系。因此,在刑法中,劉的性別更符合刑法利益的要求,

  我們也可以研究一些變性人是否可以參考這個例子。
 

  情況6:用注射器向女性陰道注射精液是否構成強奸罪?

  來源:網傳真實案例。

  廣西男子馬某謊稱廣西醫(y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副教授、醫(yī)生,利用其精液和其他藥物形成所謂的獨家秘方,為女性免費治療婦科疾病。一名女子彭某介紹到馬某進行按摩治療(此時該女子不知道秘方中含有精液)。治療后,她發(fā)現(xiàn)陰道中除了軟膏外,還有疑似精液的乳白色液體。于是該女子當晚向警方報案,馬某第二天被警方逮捕。

  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馬有期徒刑4年。當時法院的依據是,馬違背了婦女的意愿,用欺騙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然而,2013年,法院撤銷了原強奸罪的判決,并將馬強迫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法院認為,馬沒有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謊稱廣西醫(y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副教授、醫(yī)生,利用受害者欺騙尋求治療的機會,用欺騙手段猥褻婦女,符合強迫猥褻婦女罪的認定。

  首先,強奸罪可以排除在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以插入為定罪標準,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陰道為犯罪既遂;對于強奸幼女,我國采用接觸,即只要接觸到14歲以下女孩的生殖器,就可以認定為強奸。

  其次,刑法對侮辱罪的解釋相對簡單,是指公開侮辱他人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強迫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迫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區(qū)別在于刑法解釋中對猥褻的定義。解釋說,猥褻是指以刺激或者滿足性欲為目的進行性交以外的淫穢行為,即主觀目的比侮辱罪多,以滿足淫穢需求。而且,強迫猥褻、侮辱婦女罪的量刑比侮辱罪更重。
 

  情況7:強奸不成,然后強迫口交和肛交構成強奸罪(未遂)或強迫猥褻罪?

  被告劉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分手后,被告劉仍然糾纏著被害人。有一天,被告在車里多次威脅和毆打被害人,并強行將被害人拉到商務會館,要求與他發(fā)生性關系。如果受害者不想這樣做,他會說有炎癥。劉讓他口交,然后強行把他壓在床上,從后面把他的陰莖插入肛門,然后射精到肛門。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構成強奸罪的犯罪事實。但法院認為,據調查,被告劉在毛公商務會館,雖然主觀欲望與受害人發(fā)生性關系,但在違背受害人意愿的情況下,客觀實施了插入受害人肛門而不是生殖器的行為,不符合強奸罪的要求,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被告使用威脅手段猥褻受害人,其行為應視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強奸罪(未遂)或強迫猥褻婦女罪區(qū)別的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有違背婦女意愿的故意和目的。在猥褻過程中,強奸犯必須用語言和動作表達強奸的故意和目的,強奸犯必須發(fā)展為強迫性交。如果沒有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他必須實施強迫性交。在猥褻過程中或猥褻后,強迫猥褻婦女罪的行為人也可能要求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但絕對不是強迫性關系的意圖,而是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放棄,沒有進一步強迫性關系。

  區(qū)分強奸罪(未遂)和強迫猥褻婦女罪,應當按照各自的主客觀要求和特點,貫徹主客觀統(tǒng)一的原則。
 

  情形8: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和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輪流強奸同一個孩子是否輪奸?

  所謂輪奸,是指兩個以上行為人在共同認識的基礎上,在一段時間內輪流對同一女性(或幼女)進行強奸。輪奸作為強奸罪的一種情況,其認定的關鍵在于兩個以上行為人是否在同一時間內輪流對同一女性(或幼女)進行強奸,不要求實施輪奸的人必須構成強奸共同犯罪。換句話說,輪奸只是一種共同的事實行為,只要行為人對強奸有共同的認識,在共同認識的控制下輪流強奸,與是否符合共同犯罪沒有必然關系。在實踐中,輪奸通常表現(xiàn)為強奸共同犯罪,但不排除不構成強奸共同犯罪的特殊情況,如本案。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另一名參與輪奸的人因不到14歲而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但兩人之間不構成共同強奸犯罪(共同實施犯罪)。但是,對于本案的被告人來說,他與他人在同一時間內,對同一個年輕女孩的理解和共同行為是連續(xù)的,并輪流實施強奸。因此,他仍然應該確定他有強奸的事實。換句話說,雖然沈在14歲以下強奸王時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他不能否認強奸的存在。相反,被告李堯和沈輪流強奸同一個年輕女孩,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因此,即使沈不承擔刑事責任,也應認定李堯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屬于輪奸。
 

  情形9:共同輪奸,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如何定性?

  共同輪奸犯罪案件中,其中某行為人的強奸行為是否得逞,不影響對各行為人具有輪奸情節(jié)的認定。我們認為,輪奸系情節(jié)加重犯,而非結果加重犯。二名以上行為人只要基于共同的強奸故意,在同一段時間先后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的,就應當依法認定為具有輪奸情節(jié):各行為人的強奸行為是否得逞,并不影響對各行為人具有輪奸情節(jié)的認定。

  本案中,被告人張甲和張乙二人達成強奸被害人楊某的通謀,并對被害人楊某輪流實施強奸行為,雖然張乙的行為未得逞,但并不影響對二被告人具有輪奸情節(jié)的認定。但如果沒有輪奸共同犯意,比如行為人實施強奸行為完畢離開現(xiàn)場后,其他幫助犯起意并對同一被害人實施輪奸行為的,該行為人不應認定具有輪奸情節(jié)。

  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強奸行為已得逞,未得逞的行為人亦應認定為強奸犯罪既遂。輪奸并非獨立的罪名,而是強奸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該情節(jié)本身只有構成與不構成的問題,而不涉及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停止形態(tài)問題。根據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體既遂”的基本原理,只要共同行為人中有一人的犯罪行為得逞,各共同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均應認定為犯罪既遂,部分行為人的強奸行為未得逞,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

  當然,如果共同行為人的強奸行為均未得逞,則應當認定所有行為人的犯罪形態(tài)為未遂。但共同犯罪人未經共謀在不同地點先后強奸同一被害人的不構成輪奸。
 

  情形10: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卻辯稱不知道對方是幼女,如何認定?

  《性侵意見》第19條實際上明確了以下問題:第一,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對方系幼女,包括明知和應當明知;第二,性侵未滿12周歲的幼女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第三,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幼女,從其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我們認為,從司法解釋性文件的條款設置及文字表述來看,該款屬于對 “明知”認定相對確定的規(guī)范指引,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若無極其特殊的例外情況,一般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一是必須確有證據或者合理依據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為人已經足夠謹慎行事,仍然對幼女年齡產生了誤認,即使其他一般人處在行為人的場合,也難以避免這種錯誤判斷;三是客觀上被害人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特征明顯更像已滿14周歲。例如,與發(fā)育較早、貌似成人、虛報年齡的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幼女在談戀愛和正常交往過程中,雙方自愿發(fā)生了性行為,確有證據證實行為人不可能知道對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納其不明知的辯解。相反,如果行為人采取引誘、欺騙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慮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風險對被害人進行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實現(xiàn)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堵塞懲治犯罪的漏洞。
 

  情形11:被告人欲實施強奸導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實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被告人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以“強奸致使被害人死亡”論處?

  對于被害人李某逃離過程中落水身亡這一事實,應該結合不作為犯罪理論進行評價,這種“見死不救”的不作為行為是否屬于強奸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按照故意殺人罪論處還是按照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論處,實踐中存在分歧意見。

  我們認為,在刑法明確將某些后果規(guī)定為加重情節(jié)的犯罪中,只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區(qū)分直接和間接,都應當納入該罪評價,因此,如果被害人因被強奸而投河自盡的行為,應當屬于強奸罪的加重情節(jié)。但具有其他行為介入因果關系的除外。如果具有其他行為介入,則發(fā)生因果關系的斷絕。

  本案中,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實是否納入強奸罪評價,關鍵在于發(fā)生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結果之前是否具有其他行為等因素的介入。很顯然,韋風因為先行行為導致其具有救助的作為義務,其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離開現(xiàn)場,實質上是一種不作為。

  嘉定區(qū)刑事辯護律師按照通說觀點,不作為也是一種行為,即韋風實施了一種行為,只不過這種行為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這種不作為行為的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系發(fā)生斷絕,斷絕后發(fā)生的行為與后果應當單獨作為一個罪質來評價因果關系。而恰恰是這點,在實踐中往往被忽略。

  本案中,那種主張將韋風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實納入強奸罪評價的觀點,忽視了不作為也是一種行為,忽視了這種行努踣因集關系所帶來的影響。
 

  情形12:“養(yǎng)父”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懷孕引產,犯罪情節(jié)應該如何認定?

  《性侵意見》)第25條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首先,關于“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界定 。與幼女具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顧名思義,也就是與幼女具有在一個家庭中共同生活的關系。而所謂“家庭”,一般認為是指在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收養(yǎng)關系等基礎上產生的,共同生活的人們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是具有血緣、婚姻、收養(yǎng)等關系的人們長期居住的共同群體。在實踐中,考察是否具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應當立足家庭的概念,準確把握“共同家庭生活關系”內涵中具有的“質”和“量”的要求。從“質”上來說,需要形成實際上的共同生活關系,如事實上的撫養(yǎng)關系、監(jiān)護關系等;從“量”上來說,需要具有共同生活的長期性、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如果僅有幾次的共同居住或者較短時間的共同居住就不屬于這里所指的“共同家庭生活關系”。

  其次,與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成年人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懷孕,應當認定為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如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長期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懷孕的;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人,奸淫幼女致其懷孕的;或者奸淫幼女致其輕傷、感染性病,同時導致幼女懷孕的,可以認定為屬于情節(jié)惡劣”。但并不是說,只要奸淫幼女致其懷孕,并同時具有《性侵意見》第25條所列的某一項情節(jié),就必然認定為“情節(jié)惡劣”。如進入學生集體宿舍奸淫一名幼女,致該幼女懷孕,如果作案手段一般,也沒有其他嚴重情形,就未必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
 

  情形13:以威脅方式要求發(fā)生性關系并且?guī)П缓θ藖淼骄频辏缓θ顺脵C報警將其抓獲,是強奸未遂還是強奸預備 ?

  陳某要求張某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時,張某拒絕,陳某遂向張某的多名親友發(fā)送“她在外面做了見不得人的事,我手中有證據”等內容的威脅短信,并以發(fā)送裸照為由脅迫張某。后張某被迫答應陳某至某酒店,到酒店房間之前張某借口打電話,讓陳某先進房間,然后張某打電話報警將陳某抓獲。

  強奸罪(正犯)是親手犯。如果認為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強奸犯罪,從刑法理論對犯罪著手的判斷標準以及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著手的認定來看,應當要求行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體接觸,從而使得行為人實施強奸的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形成緊密連接,即從行為人實施手段行為開始,已經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發(fā)生后續(xù)的目的行為。以暴力手段或灌酒等其他手段實施強奸行為的著手的認定能夠滿足上述要求。而以威脅手段強奸婦女的,如果實施威脅手段開始便是著手,則并不必然地認為行為人就能夠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發(fā)生目的行為。

  嘉定區(qū)刑事辯護律師以前述案例為例,如果認為實施威脅手段時就已經著手,則意味著陳某向張某發(fā)出威脅時已經著手,張某去不去酒店都不影響陳某著手的認定。此時,便會出現(xiàn)一個令人難以接受的現(xiàn)象:強奸罪著手的認定可以在行為人和被害人未曾見面的場合下出現(xiàn),即“跨越時空”的強奸。

  對于以威脅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人將威脅發(fā)送出去后,盡管存在脅迫行為,但不能認定為是強奸罪的實行行為已經著手,只有接觸并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具有發(fā)生性交行為的緊迫危險時才能認定強奸行為已經著手。因此,前述案例中陳某的行為尚不能認定為著手,應認定為強奸預備。
 

  情形14:介紹他人與智障女或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共犯 ?

  介紹他人與智障女發(fā)生性關系,根據強奸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論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介紹行為應當認定為強奸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適用造意為首原則,不區(qū)分主犯、從犯。

  被告人顧處寶介紹被告人時建成與被害人陳某某認識,并讓被告人時建成把被害人陳某某帶回家作“老婆”的行為對被告人時建成強奸被害人陳某某起到了重要作用,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被告人時建成與癡呆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被告人顧處寶的介紹行為對被告人時建成的強奸行為起到了關鍵的、重要的作用,可以說,沒有被告人顧處寶的行為,被害人陳某某就不會被強奸,所以如對被告人顧處寶不處罰,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同樣對于為他人物色介紹幼女供其奸淫,事后給付中間人金錢財物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中間人構成強奸罪的共犯。根據《性侵意見》關于“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fā)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的規(guī)定,此種情形下,對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人既然以強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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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區(qū)刑事辯護律師談經過同意的性關系也會構成強奸的 http://www.jiangyusuliao.cn/jiadingqulvshi/jiadingxingshilvshi/4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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