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奇怪的強奸案。男人和女人,登記結婚后。妻子堅決不讓丈夫碰處女身,激情遭遇性冷淡。兩人關系惡化,分居一年多。婚姻期間,丈夫酒后施暴,強迫妻子履行義務。第二天,無奈的妻子逃離了爪子,立即報警,丈夫被警方拘留。
丈夫酒后施暴,強迫妻子盡義務
2006年10月,被告孫建軍(筆名)介紹受害人金(筆名),2008年9月,由于女父親獲得拆遷利益,受害人在父親的強迫下與被告孫建軍結婚,在結婚證書當晚,被告孫建軍提出與受害人金發(fā)生性關系,被金拒絕。從那以后,雙方從未同居過,財產(chǎn)屬于自己。
2010年3月,受害人金向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5月18日,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雙方關系尚未破裂,駁回了金要求與被告孫建軍離婚的訴訟,雙方均未上訴(受害人計劃在6個月后起訴離婚)。
2010年6月14日13時許,被告孫建軍強行將金某某拉上出租車,帶到上海浦東新區(qū)新金橋路2077號上海京瓷電子有限公司受害人金某某工作單位門口,帶到上海浦東新區(qū)孫建軍的臨時住所。
兩口子的事,警察為什么要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警后,將被害人金某某救出現(xiàn)場,并逮捕被告孫建軍。
當警察逮捕被告時,孫建軍的表情非常驚訝。他問警察:你抓錯人了嗎?他什么也沒做!當他聽說這是他妻子報告的案件時,他不同意。他認為這是夫妻之間的事。警察能控制這對夫婦嗎?
2010年6月21日,受害人金再次向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孫建軍離婚。同年7月28日,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裁定金與被告孫建軍離婚。
中國刑法規(guī)定了強奸罪。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愿、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或者強奸不滿14歲的幼兒的行為。
婚姻期間,丈夫強迫妻子履行義務,是強奸嗎?
嘉定離婚律師:理論上,任何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男性都可能構成強奸罪。當然,法律對婚姻強奸的認定非常謹慎:綜合分析婚前基礎、婚姻狀況、具體行為等證據(jù)。如果報告屬實,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姻強奸的認定標準,構成強奸罪。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這怎么可能!
法院:婚姻中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也是強奸。
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孫建軍違反婦女意愿,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應當支持公訴機關指控的指控。孫建軍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告孫建軍被判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判決結束后,公訴機關沒有抗訴,被告也沒有上訴,判決已經(jīng)生效。
嘉定離婚律師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由于婚姻強奸復雜,定罪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發(fā)生以下情況,丈夫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奸罪。
1.妻子提出離婚并進入法律程序,包括調解程序。此時,如果丈夫使用暴力強行與妻子發(fā)生關系,可能構成強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幫助其他男人強奸妻子的,可以構成強奸共犯。
但針對此案網(wǎng)友有不同的看法。
婚后女方拒絕同房,丈夫強行強奸,女方不構成詐騙罪嗎?
嘉定離婚律師:你嫁給了我,但拒絕做愛,這是一個典型的傷害,但我笑了,但也違反了夫妻的忠誠義務。相互忠誠包括不作弊,但也包括合理的性義務。所以如果對方一直拒絕同一個房間,方可以以關系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丈夫婚內強奸妻子也可能構成強奸罪。法律沒有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主體之外。刑法規(guī)定,強奸罪旨在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婚姻不能剝奪女性的性自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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