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1999年4月,李某經人介紹與韓某相識后戀愛,同年11月,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方感情尚可,但2000年李某生育一女孩后,雙方為了孩子問題經常發(fā)生爭吵。2001年10月,在一次烈爭吵后,李某財氣青家外出打工。后結識男青年吳某,雙方產生感情,并于2003年同居,2004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吳浩。2005年4月,李某返鄉(xiāng)要求與韓某離婚。韓得如某在外與人同生子后,非常情,于4月30日以李某犯重婚罪為由向當地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本案中李某與韓某為合法夫妻關系。李某雖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吳某同居生子,但對外并未聲稱是夫妻關系,也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依據上述分析僅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求。因此,對李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處刑。
律師解析
徐匯婚姻律師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重婚是違法犯罪行為,對重婚者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上應當維持原配夫妻關系,宣布重婚關系無效。對因重婚而提出離婚的,應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出的《關于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首先由法庭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處理重婚問題,然后由民庭依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處理離婚問題。
(1)處理因重婚引起的離婚糾紛,必須堅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則,根據婚姻基礎,重婚的原因、情節(jié)、后果以及子女的利益等情況,區(qū)別對待。一般而言,如是重婚者的配偶提出離婚,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時,應依法準許。如為重婚者本人提出離婚的,則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1)基于喜新厭舊或傳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經刑事處理,解除其非法的重婚關系后,重婚的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而原配偶堅持不離的,經調解無效,一般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事實上已無恢復和好可能的,可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但應在財產處理上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2)由于反抗犟迫包辦婚姻,或者一貫受虐待,要求離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與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對待。堅持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做好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其后一婚姻關系自前婚解除后方為有效。后一婚姻如未辦理結婚登記,則應補辦登記手續(xù)。
(3)婦女因嚴重自然災害或拐賣、外流與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論處。發(fā)生糾紛時,原則上應維持原來的婚姻關系,盡量調解,促使其與原夫和好;如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堅決不肯回去,或者外出重婚已有多年與后夫感情很好,已生育子女,可說服原夫,調解或判決離婚。
徐匯婚姻律師但無論準離不準離,都應做好工作,不能采取簡單犟制的辦法讓女方回原夫家,女方同意回去的,也應做好家庭和群眾工作,消除輿論障礙和女方的思想顧慮,并要注意防止侵犯人身權利和搶婚、械斗事件的發(fā)生。
(4)在上訴期間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結婚的,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根據具體情況處理,不要一律以重婚論處。對明知上訴期間判決尚未生效而急于與第三者結婚的,應視為重婚行為,予以嚴厲的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宣布其與第三者的婚姻是違法無效的婚姻。上訴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后,如果他(她)仍愿和第三者結婚,應當再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對已過上訴期,不知對方上訴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結婚的,不應視為重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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